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委办局、产业工会,驻丹中省直单位工会:
现将《丹东市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总工会
2017年12月28日
丹东市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进一步发挥创新攻关、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取得实效,依据省总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总命名的创新工作室。
第三条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分为创建工作补助资金和创新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列入市总工会经费开支,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的创建、技术攻关、业务创新、发明创造和技能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市总工会每年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在全市选树命名一批创新工作室。对符合条件的经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命名,每个创新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资金1万元。
第五条市总工会对已命名的市级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对年度内运行良好、有优秀创新项目的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优秀创新项目由市总工会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经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每个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万元。
第六条同一年度内,新命名的创新工作室只给予创建工作补助资金,不再发放创新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条补助资金由市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提出申请,财务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其中由县(市)区推荐的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总工会,再由县(市)区总工会向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拨付;由产业工会推荐的,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拨付。
第八条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创新工作室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行政性支出。
第九条补助资金应纳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资料需详细完整,按规定存档。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县(市)区级工会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市总财务和经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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